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戶口不在農村老家的宅基地能繼承嗎)
雖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在村集體手中,但是宅基地的功能性作用,終究還是體現在農民手中的使用權和資格權上。從而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也就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事情。
不過,隨著政策的不斷完善,農民習以為常的宅基地“父傳子”模式,不再是唯一的繼承方式。而且,以往被嚴格限制的宅基地買賣,在政策層面,也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松動。
其實,宅基地所承載的作用,不僅僅是保障農民的現實居住,它更是農村文化以及農耕需求的現實載體。因此,在宅基地的改革過程中,無論是“一戶多宅”也好,還是宅基地標準面積也好,對農民利益的保護都應該放在首位。
按理說,“子承父業”并沒有錯,但是在現實中,還存在以下血緣與繼承“脫鉤”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當兒子到了而立之年,農民大多都會耗費近半生的積蓄,為兒子翻建新房,以備后期的相親、結婚之用。可是,如果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農村家庭,那么在宅基地的繼承上還有新的方式,即由女婿進行繼承。關于這一點,《民法典》已經做出規定,只要女婿贍養岳父母,就可以作為地上農房的第一繼承人,并通過“地隨房走”,變相繼承宅基地。
與此同時,宅基地的“三權分置”將宅基地的資格權和使用權,劃歸到了農民手中,并進行確權頒證。只要有這個證書存在,那么宅基地使用權的實際擁有者,就有權決定繼承宅基地的對象。比如,農村的孤寡老人,如果有朋友、遠親或者其他群體為其養老送終,那么這位老人就可以通過資產遺贈的方式,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贈送給照顧自己的人。待老人去世,協議自動生效。
為了更好地讓宅基地體現出價值,國家對宅基地的繼承和買賣政策“放松”了,對應的主要措施如下。
在此前,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表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可確權頒證。這一措施,可以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只允許本村內部成員享有”這一規定的適當“放松”,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戶口遷出農村子女的財產權益。不過,該群體繼承的這份宅基地使用權并不完整,無權翻建房屋。
除此以外,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中,國家明確表示,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這一措施的現實表現形式,就是通過宅基地使用權出租,讓城鄉居民共同開發宅基地。而隨著這種宅基地變相買賣的“放松”,農民和市民都能獲益。
總的來說,宅基地管理政策的適當“放松”,對于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而言,有非常好的作用。而考慮到未來宅基地在鄉村振興中,將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建議農民以及后代一定要重視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抓緊時間盡快翻建房屋并保證宅基地的空閑時候不超過兩年,否則宅基地不僅無法單獨繼承,而且對應的空閑宅基地也會被回收。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