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作為申請執行人,在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一定要了解立案的規定,同時在執行中也會有恢復執行的立案,所以,每一個階段都要有一個詳細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破解執行難。本律師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出以下的執行立案的詳細過程,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一、法律規定

(一)民訴法對執行立案有詳細的規定。

(二)最高院關于執行案件的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做了詳細的規定。

二、首次立案執行

(一)執行立案登記;

(二)執行立案信息采集;

(三)法院向當事人釋明和告知;

(四)立案后查明事實;

(五)調解履行;

(六)文書要求;

(七)移送執行;

(八)追加執行主體;

(九)不予執行。

三、恢復執行的立案情形

(一)申請人因為欺詐、脅迫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

(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

(三)終本案件以后,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證據,申請恢復執行;

(四)委托執行被退回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

(五)終結執行的案件,具備恢復執行以后。

四、執行異議案件的立案情形

(一)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有違法的情形;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

(三)執行階段,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執行異議;

(四)申請人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

(五)被執行人認為債權消滅,或者超過執行期間,或者其他阻止實體事由提出的異議;

(六)被執行人對仲裁裁決和公證機關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提出的異議;

(七)其他提出的執行異議。

五、執行復議案件的立案情形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債務、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三)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六)項作出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請復議的。

六、其他的執行立案情形

(一)執行監督案件的立案;

(二)執行請示案件的立案;

(三)執行協調案件的立案。

律師建議

最高院對于執行立案的規定比較詳細,畢竟立案直接導致案件的走向,作為申請人必須要詳細的了解執行的立案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掌控案件的執行方向,比如,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很重要,一旦選擇錯誤,整個案件就會進入無法執行的狀態,所以,立案很重要。

作者介紹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二十年專注執行案件,與大家一起分享執行案件技巧,共同破解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