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面對一方出軌了,并不是所有人都會當機立斷的選擇離婚,但是出軌帶來的傷害又不可能裝作沒發生,這時候不少夫妻會寫一個所謂的忠誠協議,希望對方若再出軌,就凈身出戶,但是由于法律知識不夠,很多時候寫的協議不少都包含無效條款,甚至就是無效協議,那么接下來,就從法律角度給大家談下,面對對方出軌,怎么樣的協議才能達到所謂的,對方若再次出軌,凈身出戶的效果。

什么樣的忠誠協議會被認可?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要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才能被認可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類似限制人身自由,再婚自由,對方的探視權都是沒有用的,因為這些都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約定好具體財產分割,而不是簡單的凈身出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雙方可以財產協議后,具體的財產分割,比如房子的歸屬,當前婚內財產的分割約定,而不是含糊不清一句,都歸自己,這種約定,等同沒有約定。因此類似希望對方凈身出戶,一定要說清楚家里有哪些財產,此類財產約定為自己方所有。

明確出軌的定義,確定好過錯方的合理賠償

法律上,對于出軌的定義是,分為三種,與婚外異性發生性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其中后兩種離婚時能獲取到賠償。

但是很多人眼里,即使丈夫和他人曖昧聊天,沒有肉體接觸也會當作出軌行為,因此此類協議一定要具體化出軌的定義,對方的行為。

另外除了約定的財產分割,會有人協議約定所謂的精神損失費,但是此類情況并不是,你隨便寫個幾十萬都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你的數字太離譜,對方簽字了,后面打官司,法院也不會直接認可這個數字。

總結下,此類協議不應該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限制他人的自由,再婚,對子女的撫養和探視。財產應該明確分割,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凈身出戶,所謂出軌的定義應該明確,類似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過多夸張的精神損失賠償費并不會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