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刑法條款)
很多人可能并不確切知道,什么是緩刑。準確來說,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比如,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那么被告實際上就不會因此被執行三年的有期徒刑,而是會被釋放,然后會有5年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如果發現有舊罪,或者觸犯新罪的,會撤銷緩刑,執行3年的有期徒刑。因此,緩刑必須針對的是罪行很輕,對法益侵害很小的案件中,而像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一般是適用得比較少的。但是,筆者最近從朋友那里獲得一份判決書案號為(2011)惠東法刑字第482號,十分有意思。
案件的事實很簡單,主要為被告與朋友和夜總會的保安發生爭執,后來雙方動起手來,保安一方有一死兩傷,因此被告的朋友相繼被判刑后,被告沒有被抓獲,9年后被告自首,對此,法院做出了如下判決。
依照法院的認定,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因為存在死亡的情形,依據該條的規定,那么被告至少應當判處10年以上的徒刑,不過本案有自首的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本案來講,肯定不屬于犯罪比較輕的情形,畢竟有人死亡,因此不可能免除處罰。但是,對于至少應當判處10年以上的徒刑的責任,主審法官馬水木直接宣告緩刑,很明顯有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于罪行很輕,法益侵害很小的犯罪份子適用緩刑,實際上對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很大積極作用,有考驗期的存在,也更有利于犯錯的人反省過錯。因此,在緩刑中,法律對考驗期的規定其實十分詳細。其中最重要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三種情形為1、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2,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3,在緩刑考驗期內嚴重違法。但是筆者手中還有一份判決書案號為惠東法院(2023)粵1323刑初436號,也十分有意思。
這個案件的主要事實為,被告在緩刑考驗期內,因為觸犯聚眾斗毆罪,再次被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被告應當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并且要合并執行新犯罪的刑罰。
最終法院認定,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數罪并罰后,被告非但沒有執行原判決,反而是繼續執行緩刑,這個真的是不能理解該法院的審判邏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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