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中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中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

原則

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各國采用的原則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幾種原則:

原則

原則

1.從舊原則 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后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

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于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

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

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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