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俏,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碩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擅長辦理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商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參辦經典案例: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王某某行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薄熙來秘書吳某某受賄申訴案、劉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

摘要

認罪認罰不同于自首、如實供述、退賠退贓,認罰的程序法意義是使被告人盡快脫離權利不穩定的狀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僅限定于輕微刑事案件,重刑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在理論上也應當獲得從寬。

本文選取了B市某中院50例詐騙類重刑一審案件,通過調研發現,在詐騙類重刑案件中,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難度并未明顯減少;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節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影響力受限于犯罪數額的大小,如果犯罪數額超過某一節點,被告人就不易獲得從輕處罰。在不考慮認罪認罰情節的前提下,法定量刑情節(自首、立功)的作用要超過酌定量刑情節,退賠退贓情節的作用也遠遠超過單純的如實供述情節。

出現此類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詐騙類重刑案件的特殊性與法律規定的模糊性。為解決上述問題,應當確定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地位,還應當細化具體規則,轉變思路。

正文

筆者收集了B市某中級人民法院自2014年8月以來審結的全部一審詐騙犯罪有罪判決案例,共計50個案例,64名被告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59人;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5人,均為從犯。經過查閱卷宗,計算相關數據,筆者將相關數據總結如下:

一、被告人認罪的比例

在樣本案例中,被告人均認罪的案例有19例,涉案被告人共計28人,分別占總數的38%和43%;存在被告人不認罪情況的案例有31例,涉案被告人共計36人,分別占總數的62%和57%(圖表一)。這與相關調研中得出的“輕刑案件被告人高達79.8%的認罪比重” ()的結論形成鮮明對比。

二、被告人認罪與案件審理的時間的關系

根據統計, 50個樣本案例的平均審理時間為101.5天,被告人均認罪的19例案例的平均審理時間為69.5天;存在不認罪被告人的31例案例的平均審理時間為121.1天(圖表二)。經過比較不難發現,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時間平均要明顯短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

三、被告人是否認罪與庭審時間之間的關系

據統計,50起樣本案件中平均庭審時間為3.46小時,其中被告人均認罪的19起案例的平均庭審時間為1.37小時,存在被告人不認罪情況的31起案例的平均庭審時間為4.75小時。

再細化來看,法庭調查中的訊問階段和舉證質證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是占比最大的階段。其中19起認罪案例中,訊問階段的平均時長為0.1小時,舉證質證階段的平均時長為0.35小時,法庭辯論階段的平均時長為0.5小時。31起不認罪案例中,訊問階段的平均時長為0.3小時,舉證質證的平均時長為1.6小時,法庭辯論階段的平均時長為1.2小時。(圖表三)

經比較可以得知,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庭審時間比不認罪的案件庭審時間明顯少,并且細化到具體程序階段,訊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的時間也比不認罪案件的時間明顯要少。

四、被告人認罪與對被告人是否從輕之間的關系

筆者重點分析了被告人認罪與否和是否對其從輕處罰之間的聯系。根據統計,樣本案例中認罪并且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被告人共計12人,認罪但未獲從輕處罰的被告人共計16人,不認罪但獲從輕處罰的被告人共計13人,不認罪且未獲從輕處罰的被告人共計23人(圖表四)。可以得出結論:詐騙類重刑案件中,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前提下,被告人認罪并不必然導致其獲得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是否從輕與犯罪金額的關系

筆者注意到,在認罪但不從輕的案例中,判決主文常用的一句解釋是:“因被告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無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因此,筆者統計了犯罪金額、被告人認罪、從輕處罰之間的關系。

根據統計,在樣本案例涉案金額800萬元()以下的38名被告人中,如果其認罪,在判決書中均有酌予從輕的表述。

涉案金額在800萬元及以上的被告人共有26名,其中有18名被告人在判決主文中被表述“不予從輕”,被判處無期徒刑(圖表五);有8名被告人在判決主文中表述被“從輕或減輕處罰”,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他們無一例外均有除認罪認罰以外其他從輕量刑情節(圖表六)。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基準刑達到無期徒刑,即使存在認罪認罰情節,也不會獲得從輕處罰。如果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基準刑沒有到無期徒刑,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節將會在量刑時得到考慮。

六、其他量刑情節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

根據統計,除“被告人認罪”之外,樣本案例中具有其他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的被告人共有58人次實證剖析——詐騙重刑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對量刑的影響,其中具有“自首”情節的6人次,獲得從輕處罰的有5人次;具有“立功”情節的1人次,獲得從輕處罰的1人次;具有“如實供述”情節的30人次,獲得從輕處罰的有14人次;具有“退贓、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情節的共7人次,其中獲得從輕處罰的有6人次;具有“主動繳納罰金”情節的1人次,其中獲得從輕處罰的有1人次;具有“自動投案”情節的2人次,其中獲得從輕處罰的有2人次;具有“從犯”情節的11人次,其中獲得從輕處罰的有11人次(圖表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考慮認罪認罰情節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量刑情節,例如自首、自動投案、立功和從犯,獲得從輕處罰的概率極高(僅一人未獲從輕處罰);如果其僅具有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中的“如實供述”,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的概率則低至40%;而如果被告人具有酌定量刑情節中的“繳納罰金”和“挽回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則其獲得從輕處罰的概率也遠遠高于僅有“如實供述”。

七、小結

通過對以上數據的分析,當前的司法實踐存在著以下規律:

1. 在詐騙類重刑案件中,被告人認罪的比例不高。

2. 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時間明顯減少,庭審時長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的時長明顯減少。

3. 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節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影響力受限于犯罪數額的大小。如果犯罪數額在法院掌握的無期徒刑節點以下,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均能獲得從輕處罰,幅度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超過該節點,被告人就不易獲得從輕處罰。

4. 被告人認罪認罰引起從輕處罰結果的作用力小于自首、立功、退賠退贓、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但遠大于如實供述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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