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行政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呀)
取保候審可以正常工作嗎?工作后去湘江邊跑步可以嗎?朋友叫去大排檔吃龍蝦喝啤酒或者網吧組團可以嗎?相信很多人都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別急,本文就針對性地來分析一下什么是取保候審。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與其它的強制措施,它有它獨特的表現。首先在人身的束縛性上,它弱于逮捕、拘留和監視居住,但是強于拘傳、扭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類似的規定。從以上兩部文件的規定來看,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換言之,如果不在上述兩部文件中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范圍之內,即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自由。這就是法無規定即自由。
那么接來下要分析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能參加正常的工作,是否能享受工作后在湘江邊跑步,是否能跟朋友聚會吃龍蝦或者網吧打游戲就簡單多了。以上所列舉的能否參加工作,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范疇、所列舉的跑步是在鍛煉身體,所列舉的跟朋友聚會打游戲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由于這些行為都沒有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或者《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之內,所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這些行為是自由的。
二、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該規定來看,第一點是從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罰來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刑罰是較輕的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那么就不具備羈押的必要。第二點是從社會危險性的角度來決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如果一個行為不具備社會危險性,那么就就不可能是犯罪行為,如果一個人不具備社會危險性,那么他就不能再次犯罪。第三點是從現實的角度和保護下一代的角度來決定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生活不能自理,那么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成本過高。如果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羈押則會給胎兒或者嬰兒帶來不利影響,所以這兩種情況也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第四點則是由于法律所規定的的羈押期限屆滿,法律以無理由再行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案件又未辦結,所以變更強制措施。
三、怎么申請取保候審?
第一,要找到對應的決定機關。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所以,要給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就要找到對應的決定機關。
第二,要明白那些主體可以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還可以就強制措施發表意見。
第三,要提出保證人或者準備相應的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后,要么提出保證人履行保證人責任,要么采用保證金的方式擔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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