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處罰(肇事逃逸案例解析)
根據(jù)刑法第67條的規(guī)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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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22時11分許,鄧海華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沿保靜線由西向東行至文安縣趙各莊鎮(zhèn)趙郭村道口東側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橫穿公路的張小英相撞,致張小英受傷,鄧海華電話報警并撥打120后棄車離開現(xiàn)場,張小英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鄧海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小英無事故責任。
5月15日,鄧海華主動到文安縣公安局說明情況。6月19日,鄧海華主動到文安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事實經(jīng)過。
鄧海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天津齊聚律師事務所王輝亮律師解答:
鄧海華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節(jié)。案發(fā)后,鄧海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鄧海華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王輝亮律師解答:
《刑法》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chǎn)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chǎn)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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