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上將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的或者作為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身份犯又可以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則犯罪就根本不成立,比如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構成,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不具備該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為人具備該身份,則刑罰的科處就比不具有該身份的人要加重或減輕。

本文簡單的列舉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包括的一些罪名。

真正身份犯包括:

貪污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叛逃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報復陷害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放縱走私罪(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

徇私枉法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等。

刑法瀆職犯罪一章中的罪名屬于真正的身份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屬于瀆職罪的罪名主要有: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員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放縱走私罪等。

不真正身份犯包括:

誣告陷害罪(主體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非法拘禁罪(主體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銷售偽劣商品罪(主體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員);

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司法工作人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妨害作證罪(司法工作人員)等。

(圖片來源網絡)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予以從重處罰,這類罪屬于不真正身份犯;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而屬于真正的身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