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故暫時未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方諒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且主動自愿履行賠償義務,向辦案機關(辦案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申請繳納足額賠償保證金,并在公證機構繳存,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輕緩強制措施或酌情從寬處理的制度。該制度的出臺和適用在防止一方“獅子大開口”的同時,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責任,以持續的調解力度,為后續刑事和解打下堅實的基礎,有效降低訴前羈押率,節約司法資源,對保障被害方權益、促成刑事和解、化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

今年以來,靜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職,從促進和諧穩定、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積極探索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并成功辦理了全市首例適用該制度案件。

該案系一起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為趙某某、吳某某、杜某某和馬某某四人利用所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與被害單位進行廢品交易時,對方工作人員疏于看管的便利,盜竊廢品進行私下變賣,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多方面開展偵查,完善證據鏈條,并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逐步查實趙某某等四人的犯罪行為方式及犯罪數額。

經查,四名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劣跡,系因一時貪欲而走上犯罪道路,到案后積極認罪悔罪,表示愿意履行賠償義務,但因被害公司堅持索要十倍賠償款,遠遠超出嫌疑人賠償能力,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對此,靜海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從中調解,多次聽取被害單位意見,并主動組織法院、公安、區司法等相關部門召開業務座談會,綜合考量后決定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案件承辦檢察官向4名犯罪嫌疑人告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相關內容和法律后果,嫌疑人在了解后表示同意適用,并到天津市靜海公證處向公證處專用賬戶提存了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承辦檢察官綜合全案情況,在起訴時對4名犯罪嫌疑人提出適用輕緩量刑建議,區法院在判決時予以采納。

該制度的成功適用不僅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體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主觀意愿和實際行動,為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供了化解矛盾的新途徑。

2023年初,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在靜海區委、區政法委的支持下,牽頭組織靜海區人民法院、公安靜海分局、靜海區司法局在探索實施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方面達成共識,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條件、啟動程序以及銜接分工,同時也對賠償保證金的數額計算、繳納和提取程序、繳存賠償保證金后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下一步,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將繼續深入探索完善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障金提存相關制度,規范適用范圍、實質常態化推進,在實現訴訟資源節約、減少社會對抗的同時有力推動訴源治理,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真正做到依法辦案和化解矛盾并舉靜海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全市首例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案件,讓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溫情。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