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母親的委托并經周某某本人同意,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依法指派我擔任其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被告人,聽取其意見,并仔細查閱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尤其對案發的經過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又參加了今天的庭審過程。辯護人對周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但認為其屬于防衛過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且具有諸多罪輕量刑情節。請合議庭在合議本案時對上述情節予以充分考慮。現發表具體辯護意見以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只是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1、其行為針對的是現實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為了一個座位,雙方產生誤會,被害人李全滿就回去叫了八個人,在周某某已經結賬離開酒吧后,還去追趕并圍毆周某某。在周某某跑進理發店廚房拿刀砍人前,被害人一伙共九人,用木棍、磚塊和鐵管追打周某某一人,由此可見,周某某面臨的是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這一事實有被害人黃某某、李全滿的陳述,證人周國忠、梁堅、唐某某、唐新朝、邵永建、閏玉磊、張旭文、李萍、吳明冬等人證言以及同案犯周某杰、周某杰陳述和周某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見下面第二個構成要件中)

2、其行為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一伙九人正在對其進行追打,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而且尚未結束,即正在進行。這一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被害人黃某某陳述:“剛說兩句話他們就去追光頭(指周某某)他們三人去,我也跟著后面追去,光頭他們見我在追就分開來跑了,我們就只追光頭男子,另外兩人沒有去追,當我們追到康盛足浴中心樓下就把光頭男子追到了,后我們全部圍住他并動手推他和打他……”(見黃某某2004年5月12日詢問筆錄)

被害人同伙唐某某證言:“他們聽說后就和我一起追光頭他們三人,追到一個三叉路時光頭男子往康盛足浴城那邊跑,另外二個就朝另一個方向跑,我們就一起追著光頭一個人,我們邊追邊用石頭砸他,當追到康盛足浴城樓下就把光頭追到了,我們就圍過去用手推他問他想怎么樣……”(見唐某某2004年5月3日詢問筆錄)

證人邵永建證言(治安隊員)證言:“我和同事閏玉磊上班巡邏至康盛足浴城時,看見有七、八個男子追著一個上身光膀,光頭和身上有紋身的男子,他們七八個人邊追追用木棍和磚頭在打那光頭的男子,光頭的男子就往康盛足浴城里面跑……”(見邵永建2004年5月12日詢問筆錄)

證人張旭文證言:“過了一會兒,又從溜冰場方向跑出去五六個人,那些人往康城足浴城方向跑,我們就跟著過去,看見在康城足浴中心門前,我看見五六個人打一個人”(見張旭文2004年5月3日詢問筆錄)

證人閏玉磊證言:“那天晚上22時20分左右,我和邵永建巡邏至康盛足浴中心樓下時,看見五六個人從溜冰場追著一個光頭的男子,在追到足浴中心樓下那個光頭男子就跑進一個理發店一會兒出來……”(見閏玉磊2004年5月26日詢問筆錄)

證人李萍證言:“突然聽見外面很大的吵聲,我就轉頭往門外看,看見有七八個男的用木棍、磚頭正在打一個上身沒有穿衣服,光頭的男青年,其中有一個拿起一個裝垃圾的鐵桶砸了一下光頭的背上,大約打了幾分鐘光頭的男青年就跑進我的理發店的廚房……”(見李萍2004年5月3日詢問筆錄)

同案犯周某杰供述:“過了約五六分鐘,我倆見到光頭由一個大家樂歌舞廳跑出來,后面有十幾個拿著木棍追打他,當光頭跑到桌球室附近時,光頭被那十幾個人追到了,后將光頭打倒在地……”(見周某杰2004年5月15日詢問筆錄)

同案犯周某杰供述:“我在麻堪村溜冰場玩,走到麻堪村康盛足浴中心樓下時,看到我老鄉周某某(外號光頭)被十多個人追著打,周某某跑……”(見周某杰2007年11月13日詢問筆錄)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大概過了十分鐘,對方叫了有二十多個人,他們手里都拿了鐵管,我和周國中、周富軍見了就想走,(周飛軍、周某杰、胡建設三人沒有看到人)。那個店子老板追過來要我們付賬,周國中、周周富軍先走了,我留下來付了一百多元。這個時候,對方二十多人過來抓著我就打。溜冰場附近有幾個保安看見這個事情,其中有個保安是祁東老鄉張書文(諧音),他馬上勸架,我趁機從中跑了出來,然后我跑到旁邊的理發店中,誰知對方有兩個人拿著鐵管追了進來,我見理發店沒有后門,但廚房有把菜刀,就拿起菜刀往前沖……”(見周某某2011年10月11日訊問筆錄)

從以上多名證人的證言和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可以看出,本案糾紛是由被害人一方引起,在被告人周某某離開酒吧后,被害人及其同伙手持木棍、鐵管、用磚塊砸等不法侵害行為追打圍毆周某某,此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而且已經造成被告人受傷的嚴重結果,被告人周某某在面對多人圍攻時,用菜刀進行了反抗。

3、其行為具有防衛的意圖,意在反抗被害人的不法侵害
周某某與被害人及其同伙在酒吧內并沒有發生沖突,是被害人誤會并叫李全滿回去叫人,在周某某已經離開酒吧后,自持人多勢眾,結伙追打周某某,周某某面對多達十幾人的圍毆,被追進理發店,走投無路,順手抄起一把菜刀進行反抗,這完全是為了制止被害人的不法行為,以保護自己人身不受侵害。這表明了周某某的行為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具有防衛的意圖。這里,辯護人要指出的一點是:雖然后來介入了周某杰、周某杰、胡建設三人的幫助行為,但這超出周某某意愿及控制能力范圍,對造成的結果其完全無法預計。但即使是這樣,也并不影響其行為的防衛性質。

4、其防衛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
上述眾多證據表明,被害人就是持木棍、鐵管、磚頭追打周某某的不法侵害人,而周某某是針對被害人進行反擊,以制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由于對方侵害的突然性和嚴重性,導致周某某憤起進行反抗,后由于介入了第三人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周某某無法預計的被害人輕傷以及死亡的后果,但仍然是正當防衛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程度、損害后果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二、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周某某所起作用小,屬于從犯

共同犯罪中,共同參與人對共同的犯罪結果負責,但是量刑上還是應當堅持罪責相適應原則,考慮各共同參與人的參與原因、作用以及導致的后果。本案案發時的情況確實如公訴人所說,幾個被告均在參與,沒有明顯主次之分。但是對本案全過程進行分析,存在如下幾種因素,可以用來區分主從犯:

1、犯罪原因,被告人周某某是在被多人追打無奈的情況下才進行了正當防衛,最終造成傷害后果,而其他三人則是主動加入犯罪進程,由此可見,周某某與其他三同案犯參與原因上有明顯區別。

2、作用及導致的后果,本案中,通過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及其他證據證明,受害者三人當中,有兩人不是周某某所傷,另外一人也是四人共同所致。因此,從犯罪的結果來看,周某某明顯輕于其他人,也應當與其他三人加以區別對待。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造成單一受害人死亡,幾個被告人全程參與,有的打擊頭部,有的打擊胸部等,最后造成受害人傷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在無法分辨是誰的行為導致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可能是無法區分主從犯的。

本案中,單獨從犯罪結果一個因素來看,就完全能夠將周某某與其他三人區分開來,因為周某某只是持刀,其他三人持木棍,受害者三人中有兩人是鈍器所傷,只有一人是鈍銳器綜合所傷,周某某的行為只是致一人受傷害。在可以區分致使被害人傷亡后果的情況下,將幾個案犯作同等對待,不區分各自的責任,這對于周某某來說,是相當的不公平的。

因此,對于公訴人認為本案沒有主從犯的觀點,辯護人認為不能成立。我們注意到公訴人在量刑建議時,對周某某又作出比其他人(同案犯周某杰、周某杰均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更低的處罰意見(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這說明公訴人也認為應當對周某某予以區別對待。

所以,我們認為,周某某應當被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第三部分第三條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被害人存在巨大過錯。在周某某已經離開酒吧后,被害人李全滿伙同十來人一起進行追打,招致周某某反抗,引起其他三人加入,最終導致事態不可控制,發展為眾多人參加的打架斗毆事件,并致使三人輕傷以及死亡的結果。

2、被告人周某某認罪態度好,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均配合相關機關工作,能坦白其罪行,悔罪態度誠懇。

3、被告人周某某在被抓獲前一直想自首,曾多次致電南山區法院、南山區公安分局,其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容易教育改造。

審判長、審判員:

在本案中,周某某既是被告,但更是本案的受害者。他的正當防衛之舉,因為幾個所謂朋友的魯莽加入,最后演變成犯罪,給他自己以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他的父母已經年老多病,卻還要幫他照顧3個年幼的女兒。相處數年之久的女友,在他深陷身陷囹圄后,帶著女兒棄他而去,并卷走了他辛苦攢下的房產,正所謂人財兩空。 通過庭審,我們可以看到周某某在經過多年痛苦的生活后,已深深悔罪,其本人也已經得到相應的懲罰。我們請求合議庭充分考慮到周某某屬于防衛過當以及從犯等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其予以減輕、從輕處罰。

辯護人:石伏龍

202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