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非法經營食鹽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金額,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4、(四)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托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為罰金刑;

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

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4、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罪之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一、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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