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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狹義: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 一切有關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極其關于懲罰犯罪的規范性文件,即 (1) 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3)附屬刑法 2 、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2 )罪行相當原則指刑法的輕重, 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3 )適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則指對任何人犯罪,不論其社會地位、民族、種族、性別、 職業、 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如何,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 特權【案例】a. 朱有盛、魯和平盜竊某老太財產,朱判六年,魯判七年。不服。重審。各減兩年。后其罪命名為侵占他人遺忘財產罪。(類推)*79 年有類推。之后則無。b. 06.4.21 許霆乘銀行 ATM 機系統漏洞領取17.5 萬余元,告訴其同伴,并攜款潛逃。于 07 年被捕,被判無期徒刑。不服。最終判五年有期徒刑。罰款2 萬元,并退還銀行所取人名幣。 3、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包括空間、時間、對人的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特別規定的,都適用。
* 領域:領路領水、領空內全部我國駐外大使館或公使館、總領事館、領事館內我國船舶或航空器內* 特別規定:享有特別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使者外交代表等人【案例】a. 開往俄羅斯的我國國際列車,俄羅斯公民甲殺死公民乙。則不能運用我國刑法。b. 懸掛美國國旗的貨輪行駛在我國公海上,美國公民甲與公民乙殺死公民丙。則可以運用我國刑法。空間效力:對地域的適用范圍時間效力:生效時間現行刑法于1997 年開始實行失效時間從舊兼從輕溯及力【案例】a. 某某攜同伴盜取集團廢棄鋼鐵達60 多萬, 被判無期。緣由為數罪并罰。盜竊罪引申為搶劫罪。案發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頒布。死刑演變為無期徒刑。b. 陳某于 97.4.3 與同伴打鳥, 因槍失火, 擊中同伴, 過失殺人罪。 于 10 月以后一審,新法比舊法輕,故運用新法。* 有關盜竊罪的死刑:盜竊金融機構的錢財;盜竊文物對人的效力中國人 在國內犯罪,三年有期內不追究;而國家工作人員、軍人犯罪三年有期內也追究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我國《刑法》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指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特征: (1)社會危害性包括已經和可能造成的危害(2 )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2、犯罪的構成 《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條件的有機統 一。主體客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犯罪客體 :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對象:被犯罪者所直接侵犯的人或物體對象不影響犯罪的性質,而客體影響。【案例】張三想殺害李四,可最終殺害了李五,依舊犯罪。一般客體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客體的分類同類客體同一種類犯罪直接客體直接侵害公民的犯罪犯罪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行為人用積極的行為去實施刑法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作為 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應履行的某種特定義務的行為* 特定義務:法律上規定的特定義務:納稅、贍養等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消防員及時滅火,醫生急救等。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急狀態時產生的義務:帶鄰家小孩去江河游泳。溺水。救人。【案例】a. 夫妻吵架,妻當面喝下農藥,夫仍不理不睬,妻最終死亡。夫犯罪。b. 農夫甲回家路過一池塘,見小孩游泳,呼救,甲不救,緣由為仇家之子,該農夫不犯罪。
* 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可以說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的具體損害事實。【案例】a. 甲乙二個斗毆,甲將乙打得腿部流血,乙回家草率包扎,最終導致感染,截肢,甲只需負輕微傷后果的責任。b. 張三給李四打電話,此時李四上班快遲到,導致李四上班開快車,出交通事故,張三無錯,李四負全責。 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自然人犯罪主體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特殊主體* 刑事責任年齡: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 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縱火、爆炸完全負刑事責任年年齡:已滿16 周歲對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犯罪, 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人具有辨認自己行為和后果,并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無刑事責任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 間接性精神病人(發作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醉酒的人應付刑事責任單位犯罪主體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經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行為互毆案件沒有正當防衛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其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生理態度。
故意 過失【案例】a. 毛某因門前有一攤污水,懷疑馬某所為,將其毆打倒地致死,毛某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b. 高層,鬧市區,王某將一木塊隨手扔下,當場致一路人死亡,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意外事件 :不能抗拒、不能預見的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行為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 犯罪動機 :指刺激、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起因或思想活動,對犯罪構成并無影響,僅是反映犯罪人主觀惡性大小,可以作為量刑參考的依據。【案例】a. 王某以氣功之法非法行醫,導致幾名病人因延遲治療而死亡,此人構成非法行醫罪b. 實習醫生實習過程中導致病患死亡,不構成非法行醫罪c. 姚錦云因不滿公司單位領導,開車駕駛往人群中,導致3 人死亡, 19 人受傷,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 3、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排除犯罪行的行為非犯罪行為正當防衛:概念:為了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條件: (1)必須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實施的(2 )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存在(3 )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4 )必須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5 )實施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特別防衛: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a. 楊某痛恨小偷,一日,遇到小偷李某,楊某揪住李某,便一棍擊倒李某,李某毆打楊某,楊某使其暈倒,又打二棍,則楊某為正當防衛。b. 胡某。 37. 男。盜竊。判2 年。邊某。 33. 女。冉某。 23. 男。趙某。 1980.9.2.邊之養女胡某盜竊公司 元,逃至家中,邊某幫助藏錢,冉某得知此事,要挾。看到趙某,起歹意,奸淫。(因趙某未滿 14 周歲。冉某犯奸淫幼女罪)邊某幫助。胡某,邊某怕趙告發,將其窩藏,并要挾冉某將趙某賣掉,冉某將趙某帶進冉某舅舅家,實施強暴,(此時趙某已滿14 周歲。故冉某犯強奸罪)。趙某假裝服從,有機逃出,并將冉某舅舅家電視等物品砸毀向公安機關告發。胡某逃走。后要挾趙某的時候被公安機關抓獲。胡某應判刑2 年剛出來又犯罪。罪加一等。有盜竊罪。人口販賣罪。等數罪并罰邊某有窩藏罪。等數罪并罰冉某有奸淫幼女罪。強奸罪。等數罪并罰。趙某雖為被害人。可最終砸毀冉舅舅家的家電的行為不屬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條件: (1)必須是為了合法權益免受危險(2 )必須有威脅合法權益的危險發生(3 )必須是面對正在發生的危險(4 )必須是在迫不得已、別無他法避免危險地情況實施的(5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是避險過度,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異同:相同點:目的相同。
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前提相同。都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現責任相同。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不同點: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人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險,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災害,動物的侵害。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第三者。行為的要求不同。正當防衛, 實施行為是出于必要,即使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也允許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實施行為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險別無他法。行為的限度不同。 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對第三者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危險造成的損害。 4、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形態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犯罪的停止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 :概念:為了犯罪,準備工具, 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犯罪(2 )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4 )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是由于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不同。
犯意: 妄圖犯罪的思想流露,屬于思想范疇對社會沒有實際危害,故不構成犯罪。 犯罪未遂 :概念: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特征: (1)行為人已著手于實行犯罪(2 )犯罪未能得逞(3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特征: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重點: (1)時間:既遂之前(2 )心理狀態:自動(3 )效果:有效【案例】甲和乙喝酒,甲投毒。回家后,甲后悔,告知乙,并帶他去醫院。若乙有效治愈,甲則為犯罪中止若乙無效死亡,甲則為犯罪既遂,量刑可減。完成著手犯罪未遂 準備犯罪預備犯罪中止(自動) 5、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條件:主體條件:2 人以上客觀條件:共同的犯罪行為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案例】郭某與梁某為一倉庫的保管員。兩人都有從倉庫偷東西的想法。一日郭某與梁某值夜班。
兩人分頭巡視。分別拿取財物。兩人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團3 人以上組成具有一定組織性具有共同實施犯罪的目的性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具有特別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刑事責任:應當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教唆犯:以勸告、收買、誘騙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 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若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若教唆未滿14 周歲或已滿 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罪,或者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這些人不負刑事責任。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責任。
(三)刑罰 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一種強制性法律制裁手段。* 刑罰與犯罪是判罰的基本內容。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結果目的:預防犯罪。懲罰犯罪 二、刑罰的種類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主刑管制附加刑罰金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沒收財產無期徒刑驅逐出境死刑主刑:1、管制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和人民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主刑中最輕的一種,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刑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3 )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 )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5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期限: 3 個月以上2 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 年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2 日期滿,執行機關應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2 、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期限:一個月以上6 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 年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 日,折抵刑期1 日。每月可回家1-2 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 、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有勞動能力的參加勞動。(無報酬)期限: 6 個月以上15 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 年我國刑法一般設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4 、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監督,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送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5 、死刑(1)概念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 指罪行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特別巨大(2 )適用死刑的原則——保留死刑,但又嚴格控制①嚴格控制范圍②犯罪時不滿18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③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④死刑核準制度⑤死刑緩刑制度概念:對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必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而不是刑種。死緩期間若沒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若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 年期滿后,減為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附加刑: 1 、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適用對象*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被判死期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 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 子可以在其刑期內剝奪政治權利* 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 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的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權利(4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能擔任鄉鎮企業的經理嗎?能,國企不可以)3. 侵吞財產將犯罪分子個人持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都無償地收回國有的刑罰方法。適用范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它經濟犯罪*注意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前犯罪人所有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財產抵消的,經債務人請求應當 扣除(民事優先于刑事)量刑情節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決定刑罰輕重或免除刑罰的各種真實情況分為法定情節酌定情節1 法定情節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2 酌定情節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責任犯罪結果犯罪對象罪后態度前科 刑罰的裁量(量刑) 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在刑法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 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分為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 5 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 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前后罪 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 都有期徒刑以上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前后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特殊累犯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任何 時間內不受 前后兩罪所判刑罰應判刑罰輕重的限制【案例】 曹某因盜竊罪被判2 年, 1996 年釋放, 1998 年 1 月曹與其妻吵架,曹欲奪門而出,其妻阻 攔不允,曹使勁推妻,其妻倒地后失去知覺,曹見狀驚恐萬分,送其妻至醫院,其妻搶救無 效死亡。曹的行為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刑法知識點匯總.pdf 12頁,后罪不是故意犯罪)【案例】 王某因盜竊被判4 年,1993 年 10 月釋放, 釋放后不思悔改,多次向工友李某傳授作案技巧。 1995 年 4 月 5 日,兩人入室行竊得手 元人民幣。臨走時,王為毀滅證據縱火,殃及 另一住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 萬元,同年 5 月 4 日王讓李在門外把風,自己入一住宅行 竊,戶主突然回家,王某為逃避抓獲,將戶主猛砍數刀,而后,李,王相繼被抓。
王某犯李某犯自首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后必須是自動投案自首的條件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選擇】下面那些是自首行為(ABCD)A 投案涂中被司法人員抓獲B 電話投案后未逃逸C在羈押期間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D 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罪行【案例】被告人陳某 (1958 年 5 月生 ) 和李某 (1979 年 6 月生 ) 是鄰居 .1996 年 8 月某日晚 , 陳找李 提議到隔壁一家去盜取錢財. 李起先猶豫不定, 后經陳再三勸說, 使其同意一起去盜竊, 兩人 按計劃潛入隔壁人家內院后, 陳入室行竊 , 李在外望風. 陳某成功竊得人民幣 元后,發 現另一房間有一15 歲女孩正在熟睡,將其強奸。其間,李一直在外望風。陳得手后,分給李5000 元,兩人各自回家。李某回家后十分 懼怕,后在其父陪同下去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交代陳入室盜竊的事實。不久,陳被抓獲,檢 察機關以陳,李二人共同犯有盜竊罪和強奸罪提起公訴。如何正確認定李的罪行,并提出其具有的可以或者應當從輕的法定理由。
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 犯罪分子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 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 多的一般罪刑或犯罪線索,查證屬實的行為。 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量刑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數罪并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或又犯新罪, 對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依照法定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概念: 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 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 考驗期內,如符合法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適用條件:1 只適用于被判拘役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3 必須不是累犯○ 刑罰的執行: 概念: 刑罰執行機關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內容予以實施,并解決由此 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所進行的活動減刑制度 :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如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罰制度。
假釋制度 :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有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 減刑的對象和條件:1 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 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 ** 注意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 期的 1/2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 年 刑罰的消滅概念:由于法定的原因或事實的原因,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 刑罰消失的事由:1 超過追訴時效—對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2 經特赦免除刑罰○3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時效: 不滿 5 年過 5 年 不滿 10 年過 10 年 10 年以上15 年 死刑,無期過20 年 如果 20 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時效的特殊情況: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 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的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 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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