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尋釁滋事罪認定條件,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主體要件本罪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但是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越來越成為一個兜底罪名,很多案件公安機關都是先以尋釁滋事罪進行立案,然后根據偵查再變換罪名,這也導致了尋釁滋事罪被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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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認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比如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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