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我國過去雖然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別規定,但是由于這些規定均散見在其他有關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統性。《草案》在吸收過去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章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進行規定,彰顯了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問題的重視以及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特別應當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現行規定以外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還在兩個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二是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兩個制度的確立,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污點、盡快回歸社會,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2、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近年來,學界對刑事和解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實踐中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草案》在吸收學術研究成果、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刑事和解采取了既積極又審慎的態度:一方面將刑事和解程序從原來的自訴案件擴大適用到公訴案件;另一方面又嚴格限定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將其限定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過失犯罪案件。和解程序引入公訴案件,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節省國家司法資源將會發生巨大的促進作用,同時限定其范圍又充分體現了國家刑罰權的嚴肅性,有利于保證司法公正的底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由于沒有缺席審判制度,無法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后案件中的違法所得的沒收問題。尤其是考慮到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相銜接,《草案》規定,對于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并設置了具體的審理程序。這一特別程序的設立,對于減少犯罪損失、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司法協助,都有重大意義。
4、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針對精神病人都建立了強制醫療程序,其目的在于預防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避免精神病人自我傷害。我國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對這一問題也給予了足夠的重視,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并對人民法院的決定程序、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這一特別程序的增設對于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及時妥善醫治精神病人都將發揮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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