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普通合同糾紛有什么區別
1、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以簽訂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為目的,應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糾紛當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觀原因或其他情況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表現情況,分別予以界定與處理: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有欺騙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詐行為,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是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諸如資金短缺、周轉困難等問題,或者是為擴大宣傳履約能力,達到自己的經營目標。這種情況,原則上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待合同履行的態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并無實際的履行能力且不實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僅履行少量約定義務,目的是騙取相對方的財物;而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對前者可以認定合同詐騙罪,予以科刑處罰。
(3)合同詐騙罪行為人與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財物的處置不同。前者常常將騙取的財物用于個人生活中而非生產經營中合同詐騙罪與普通合同糾紛有什么區別,甚至進行揮霍,致使財物無法返回;后者則一般將財物用于合同約定事項或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雖然也存在改變用途的情況,但一般對此行為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一、騙取保證金是否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保證金,數額較大的,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2、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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