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相對不起訴適用要素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只有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時,方可根據其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否則,應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其他決定。
□檢察機關審查認罪認罰案件時,可以在程序上從簡,但在證據上要全面審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而忽視對證據的審查,確保從快不降低標準、從簡不減損權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
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符合我國當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訴訟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適應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在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同時,對大多數較輕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從寬處理、少捕慎訴慎押,有利分化犯罪、減少社會對立面。認罪認罰從寬有利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實現社會內生穩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準確適用相對不起訴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對不起訴適用要素。
一是案件本身證據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卻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時如何處理?認罪認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當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時,可以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有的案件,雖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而偵查機關卻未獲取有力證據,致使案件本身證據不足,此時,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如何看待,應做何種形式的不起訴?筆者認為,證據是案件的基礎,認罪認罰案件亦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認罪認罰替代偵查取證和審查認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表示,也僅僅是其有罪供述,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第30條規定,對認罪認罰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此處的不起訴決定,應特指存疑不起訴。因此,對于認罪認罰案件,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只有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時,方可根據其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否則,應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其他決定。
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但從犯拒不認罪時,可否僅對主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一般情況下,對從犯提起公訴,則對主犯也應當提起公訴,但在一些輕微刑事案件中,主從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從犯拒不認罪,而主犯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此時,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輕于從犯,可否僅對主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而對從犯提起公訴?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不起訴僅僅是對刑事可罰性的考量,即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節綜合全案達到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條件時,就可以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主從犯僅僅是眾多量刑情節中的一個,雖然相較于從犯,對主犯的處刑應高于從犯,但當其自愿認罪認罰,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時,說明其已經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經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訴更有利于其回歸社會;而作為從犯,雖然處于共同犯罪的從屬地位,但其拒不認罪,又拒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時,說明其并未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觀惡性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對其也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難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
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適用相對不起訴決定應把握好如下要素:
一是準確把握相對不起訴的構成要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不起訴制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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