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處于被羈押狀態且屬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處于被羈押狀態,一般的刑事案件大概在4—6個月內就會有結果。如果屬于非羈押狀態,如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那么案件的公檢法的辦理期限可能長達2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程序可分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5個階段。
一般來說,法院作出裁判文書意味著刑事案件有了最后的結果。注意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也意味著訴訟程序的終結,即刑事案件有了結果。
一個刑事案件多長時間才會有最終結果,和案件所經歷的訴訟程序階段期限和采取的強制措施有關系。
一、犯罪嫌疑人處于被羈押狀態且屬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期限
從拘留到判決需歷經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而《刑事訴訟法》對每個階段的辦理期限均做了明確規定,如果公檢法三機關不在自己的辦理階段延長期限的話,其案件的辦理期限具體如下: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拘留30天(或拘留7天)+審查批捕7天+逮捕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審判2個月,也就是6個月左右。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拘留30天(或拘留7天)+審查批捕7天+逮捕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審判20天,也就是5個月左右。
3、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拘留30天(或拘留7天)+審查批捕7天+逮捕2個月+審查起訴10天+審判10天,也就是4個月左右。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辦案機關不延長辦理期限的話,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判決也就是4—6個月。
如果辦案機關在上述期限內以最快的速度辦理,那辦案期限會更短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非羈押狀態的辦理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被公檢法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且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那么公安機關可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之時才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雖《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但是檢察機關所有的案卷都是需要在檢察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進行辦理的,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期限為12個月。那么檢察機關可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之時才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是2個月。
那么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辦理期限可為12+12+2個月=26個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的狀態,且案件存在特殊情況,公檢法三機關根據規定將辦案期限用盡時的辦理期限
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況,辦案機關將辦案期限用盡的話,案件在20個月內才有結果;具體解析如下。
此時的辦案期限依然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法院的審理期限。
(一)偵查期限偵查期限=刑事拘留期限37天+逮捕期限7個月(逮捕一般期限2個月+一次延長逮捕期限1個月+二次延長逮捕期限2個月+三次延長逮捕期限2個月),因此偵查期限最長可達8個月又7天。
注意,司法實踐中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37天+逮捕一般期限2個月,約3個月的時間。
1.刑事拘留期限=提請批準逮捕時間+審查批準逮捕時間,其最長可達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犯罪嫌疑人處于被羈押狀態且屬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期限,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間為3天,特殊情況最多可再延長4天,那么一般刑事案件提請批準逮捕時間為7天。
如果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此3種情形之一的,其提請批準逮捕時間可為30天。
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逮捕時間最多只能是7天。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可為37天。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之后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總共可以延長3次。具體情況如下:
(1)逮捕的一般羈押期限為2個月。
(2)一次延長逮捕期限:案情復雜、在上述2個月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1個月。這樣逮捕期限可達到3個月。
(3)二次延長逮捕期限:屬于下列4種案件之一,且在上述3個月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這樣逮捕的期限可達到5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三次延長逮捕期限: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這樣逮捕的期限可以長達7個月。
刑事案件一般不會延長3次的,能延長2次已經非常特殊了。(二)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天。
經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其期限最長為1個月。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審查起訴期限=審查一般期限1個月+延長期限15天+退回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再次審查一般期限1個月+延長期限15天+退回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審查一般期限1個月+延長期限15天,總共是6個月又15天。
注意,檢察機關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其審查起訴期限為10天;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可能超過1年的,其審查起訴期限可為15天。(三)法院審判期限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可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法院的審理期限也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1.普通程序:法院審理期限為2個月,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如果屬于特殊案件的,比如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二次延長逮捕期限的4種案件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次延長三個月。
2.簡易程序:法院的審理的期限為20日;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其審理期限可為1個半月。
3.速裁程序:法院審理期限為10天;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審理期限可為15天。
因此,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當然存在更極為特殊情況的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因此,一個案件最終結果審理的最長期限為偵查期限8個月又7天+審查起訴期限6個月又15天+6個月=20個月又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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