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計算羈押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的計算羈押期限規定是從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那一天起,開始進行計算《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偵查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中止仍然是屬于一種犯罪的行為,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定罪量刑。并且如果在這過程當中確實需要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說拘留的,那么也是需要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第2輪超過兩個月時間。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犯罪中止的計算羈押期限規定是怎樣的?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內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