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拘留幾天(聚眾擾亂公共秩序被拘留15天)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順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準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第二項所列舉的有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賓館飯店等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場所的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影響其他人的正常活動和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行為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達到其無理或過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機鬧事。
(2)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擾亂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公共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
(3)根據本條的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造成較大的影響,較嚴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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