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不諒解可以緩刑嗎?
一、故意傷害罪不諒解可以緩刑嗎
故意傷害罪不諒解可以緩刑,只禁止了累犯不適用緩刑。
故意傷害罪情況不嚴重的,一樣可以適用緩刑,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就賠償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形態有哪些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
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主要就是因為犯罪的情節比較輕微,還有就是有悔罪的表現,同時也沒有再犯的危險性,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基本上是可以適用緩刑的,當然的,這和對方是否對于犯罪人進行諒解并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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