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歐陽生)
帶你系統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本文將從以下八個問題帶你系統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什么案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什么時候可以認罪認罰?
四、怎么認定認罪、認罰?
五、如何體現“從寬”?
六、認罪認罰后能不能反悔?
七、當事人認罪認罰,辯護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八、認罪認罰后能不能上訴?
一、什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規定的一項嶄新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三個關鍵詞分別是“認罪”、“認罰”和“從寬”。“認罪”基本含義是指當事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的基本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從寬”是指在處理上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
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給予認罪認罰的當事人一定的量刑優惠。
二、什么案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司法機關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當事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因為早期試點原因,很多人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只能適用于輕罪案件,不能適用于重罪案件,這是錯誤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在任何條款中對認罪認罰的范圍予以限定,可以說認罪認罰是沒有禁區的。
但是對于重罪案件,普遍存在這樣的觀點:正常情況下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從寬,但是特殊情況下,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被追訴人,即使認罪認罰亦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實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但是對于重罪案件,從寬的標準更嚴格。也就是《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到的: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三、什么時候可以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認罪認罰從司法效率的角度上來說肯定是越早越好,但是從辯護的角度來看并非如此。
(一)偵查階段:這一階段認罪認罰不能直接進入認罪認罰程序,因為認罪認罰程序是由檢察官主導的。很多時候偵查人員會以認罪認罰后可以取保為由建議當事人認罪認罰,這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對于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當事人,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大部分公安機關依然會呈捕,交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
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但罪行比較輕微時,一般會進行取保。
實踐中,因為擔心當事人反悔,偵查階段尤其是刑事拘留階段,公安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不會太在意。
(二)審查起訴階段:通常來說,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才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上的推快案件進展的功能。這一階段的認罪認罰可以爭取較為輕緩的量刑建議以及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三)審判階段:無論是一審階段還是二審階段均可以請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而且二審的從寬幅度相較于一審的從寬幅度是較窄的。
四、怎么認定認罪、認罰?
(一)認罪:指當事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如果當事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當事人涉嫌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就視為認罪,數罪的可以單獨評價。
(二)認罰:指當事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
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
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這類主觀因素是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的,當事人雖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是存在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等行為的,可能排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五、如何體現“從寬”?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
(一)實體上從寬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予以從寬處理,但并非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二)程序上從簡處理——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廣泛應用
1.審查起訴時間短:當事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是否起訴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審理期限短: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符合條件的還可能適用速裁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六、認罪認罰后能不能反悔?
認罪認罰是可以反悔、撤回的,不過可能帶來不利的訴訟結果。
不起訴后反悔的,可能維持原不起訴決定也可能重新提起公訴,這種情況較少。
起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審判階段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七、當事人認罪認罰,辯護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可以的。辯護律師基于事實、基于證據、基于法律,依法享有獨立的辯護權,因此可以做無罪辯護。
當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罪,但辯護律師認為法律適用和重要證據存在問題因而無罪時,則可以進行無罪辯護。
實踐中,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會依法制定多重辯護方案,在定罪時做無罪辯護,在量刑時做罪輕辯護。
八、認罪認罰后能不能上訴?
可以上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未限制當事人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一般來說,認罪認罰案件上訴可分為四類:
(一)認罪認罰違背當事人意愿
這種情況可能是:“偵查人員強迫、威脅,甚至刑訊逼供”,或者是“受到檢察官的欺騙強迫”;也有少數情況是值班律師釋法、幫助不到位致使當事人對認罪認罰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錯誤預期。
(二)一審判決后事實、法律發生變化
1.定罪情節發生變化,如同案犯到案,導致主從犯的認定發生變化,或者同為主犯但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發生變化。
2.量刑情節發生變化,如有待司法機關查實的立功情節已被查實,被告人所檢舉揭發的案件已被立案、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公訴、審判的相關材料、法律文書在一審判決之后才提供的,導致被告人上訴。
3.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判決后法律所規定的入罪標準、量刑數額變化,導致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從而引起上訴。
(三)技術性上訴
此類情況多發于一審宣判后剩余刑期不長的當事人身上,有的當事人不愿意去監獄服刑,于是利用上訴拖延訴訟時間,以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剩余刑期不足3個月留所服刑的目的。
(四)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尋求更輕的量刑
因為上訴不加刑原則,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不得加重其刑罰,因此有的當事人會通過上訴尋求更輕的量刑。但是這種情況一般會引起檢察院的抗訴,可能導致不利后果。
如D省C市R縣檢察院辦理的鄭某某詐騙一案,一審判決后,鄭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R縣檢察院認為鄭某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屬于對《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反悔,不應認定其認罪認罰并對其從寬處罰,遂提出抗訴,C市檢察院支持抗訴,開庭審理后,C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加重了鄭某的刑罰。
以上是本文針對關于認罪認罰制度的常見疑問所做的回答,之后還將推出《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嗎?》、《重罪要不要認罪認罰?》、《認罪認罰不一定處罰》、《認罪認罰后反悔的,有罪供述應當排除》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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