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有三種情況:審判時一人犯數罪、服刑后發現漏罪、服刑后又犯新罪。三種情況的數罪并罰方法不一樣,刑期計算也不一樣。1、審判時一人犯數罪:吸收、限制加重。2、服刑后發現漏罪:先并后減。3、服刑后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數罪并罰包括了三種情況,即判決前的,漏罪的以及新罪的。在不同的情形下,數罪并罰刑期是不同的,并且實際的計算也不一樣。那到底數罪并罰刑期怎么算呢?請跟隨律師365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數罪并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并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并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并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二、計算數罪并罰的兩種方法

《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并(加)后減”與“先減后并(加)”的方法。

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于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并后減”的并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

數罪并罰的情況下,刑期是相對要長一些的。這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存在多個罪刑,需要對其進行更重的處罰才行。至于數罪并罰刑期該如何計算,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在具體進行計算的時候,一定要區分清楚數罪并罰的情況,不然計算出來的刑期就有可能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