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屬于職務犯罪嗎

招搖撞騙罪不屬于職務犯罪,我國《刑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二類: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二、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細化,只有部分地方高院制定相關標準。一般而言,是否界定為“情節嚴重”,主要考慮:

1.是否存在多次招搖撞騙;

2.是否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權威;

3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來作為情節加重犯。

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判多久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對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情節嚴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有著特別密切的關系,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別維護。

觸犯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一般是利用被害人對國家公職人員的信任,以及對公職的向往和虛榮的心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滿足自己對物質和非物質利益的欲望,偽造自己的真實身份,侵害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社會威信。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因為一時的鬼迷心竅,做出讓自己會很終生的事情。同時,社會民眾在沒有充分調查和確認的基礎上不要輕易相信他人,注意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