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關于不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不構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認定為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重婚罪經過五年不再追究;以最后分開的時間,還去是不算的。
針對于重婚罪,我國是屬于一幅一期制度,所以處罰比較嚴厲。涉及到重婚罪的話,只要是有與配偶登記結婚但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或者是沒有登記卻有夫妻關系,共同自稱共同生活,都是屬于重婚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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