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怎么起訴對方不出庭(刑事案件怎么起訴對方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一審開庭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由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由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證據進行質證。
4、法庭辯論階段,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由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5、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
6、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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