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重傷后會怎么處理,刑法中規定的重傷情況有什么
一、持刀重傷后會怎么處理
持刀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法中規定的重傷情況有什么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在司法實踐中,“肢體殘廢”,是指由于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兩足缺失5個以上的足趾,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等等;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面容顯著變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礙,如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喪失聽覺”一般是指損傷后,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言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后,一眼失明,或者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達半徑小于10度;
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如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腎損傷并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等等。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這種情況一般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如開放性-腦損傷;
心臟損傷;
胸部大血管損傷;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燒、燙傷后出現休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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