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搶劫罪未批捕是否可以,逮捕的實施程序
一、行為人犯搶劫罪未批捕是否可以
搶劫罪未批捕是合理的。
刑事案件未批捕后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立即釋放,一種是繼續偵查,在繼續偵查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再次申請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刑事案件未批捕后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立即釋放,一種是繼續偵查,在繼續偵查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再次申請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
1、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
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觸犯了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可能不被批捕的,如果沒有被批捕的之后案件的流程需要進入審查起訴和判決的階段。
如果檢察院決定不批捕的,需要及時將犯罪嫌疑人釋放處理,如果有繼續審理必要的,可以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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