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怎么不拘留犯罪嫌疑人?

立案不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因為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被刑事立案了不拘留的原因是沒有充分證據不會被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二、哪些情況可以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詐騙立案不抓人是因為立案之后還需進行偵查和搜集犯罪證據,而且抓人也是需要有相關手續后批準后才能實行的,除非當場抓住罪犯在實施詐騙,或者罪犯想要毀滅證據等,或者是嫌疑人是慣犯等,就可以先將其拘留,總之,立案不是抓人的唯一條件。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數人對于刑事犯罪行為可能并不是特別的了解,若是觸犯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公安機關將會介入到其中,然后對此立案偵查,并且在這個過程當中發現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就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直接的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