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票據詐騙罪既遂的定罪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二、票據詐騙罪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

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后得出結論。

對于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一般情況下,如果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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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