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吸毒要被拘留嗎犯,緩刑執行期間有哪些
一、緩刑期間吸毒要被拘留嗎犯
罪分在緩刑期間吸毒的,是屬于嚴重違反緩刑規定的情形,對緩刑人員可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決,不執行行政拘留,但可以執行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緩刑執行期間有哪些
限制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
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
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依據《刑法》的規定,緩刑人員在考驗期間有吸毒行為的,是屬于嚴重違反緩刑考驗其規定的情形,對緩刑人員應該收監,執行原刑罰。
而吸毒治安處罰中的行政拘留不執行,但罰款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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