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讀某熱點刑事案件的文章中,有網友問,如果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委托本人為其辯護,是否會接受?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之前也看到很多網友有過類似的質疑和困惑,律師為什么要為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辯護?為了錢和名,律師可以什么都不顧嗎?律師就是唯利是圖的商人,助紂為虐,這類的批評和攻訐時有發生。

為了講清這個問題,我決定單獨寫這篇文章,希望能夠幫助網友理解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首先是現代法治文明社會的一項制度。

《聯合國人權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權獲得辯護,我國是該公約的加入國,并且獲得辯護權已經寫入我國《憲法》,作為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得到憲法保障。

因此任何人或組織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得到辯護。而且,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規定,必須有辯護人參加,庭審才能合法進行。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可以由律師、被告人的親屬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人員擔任,但律師無疑是辯護人隊伍的主力軍,擔任辯護人既是律師的一項權利,也是律師的職責。

為了便于理解,我把律師服務在刑事辯護中的價值,分為程序價值和實質價值。

先講實質價值。

因為律師的辯護,被告人最終被決定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或者罪輕、減輕處罰。律師的服務對于當事人或者其親屬包括公眾來說,這是看得到的結果,體現了辯護人的作用和價值,當事人及其家屬有獲得感,愿意向辯護律師的專業工作支付費用,我把這種辯護稱之為具有實質價值的辯護,相應的辯護結果,被告人最終被認定為不起訴、無罪或者罪輕、減輕處罰,就是刑事辯護的實質價值。

如何理解刑事辯護的程序價值?

在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惡性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沒有改變案件的結果,仍然像公眾預判的那樣,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但是這樣的辯護是不是無用的?

在公而言,辯護人的介入,確保了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防止可能出現的冤假錯案,讓判決無可質疑,這是辯護的第一層程序價值。尤其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沒有辯護人,庭審是不合法的,即使被告人拒絕委托辯護人,法庭也要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以確保庭審能夠正常進行。

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在公眾的心理中有所區別。法律援助律師是接受指派,被動介入到案件中的,因此相對來講,面對的壓力會比較小,而委托律師可能會成為一個尷尬的角色。為十惡不赦的罪犯脫罪或者減輕處罰,提供有償法律服務,逐利是第一宗罪。收了律師費,卻沒有改變案件結果和被告人的命運,無功而獲利,是第二宗罪。

在私而言,親屬為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具有社會倫理的意義,

這是刑事辯護第二層的程序價值。

被告人和其親屬有這樣的需要。被告人在公眾眼里是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的罪犯,但他(她)仍是其親屬的家人,為其委托辯護人,為其案件所作出的努力,哪怕只有不到1%的機會,也有權利去積極爭取。委托辯護律師,意味著他(她)的親人放棄被告人,親情并未割舍、仍在傳遞。對于辯護律師來說,為案件付出了時間和精力,收取律師費也無可厚非。

當然,不改變結果的辯護,對于律師來說,是要承擔來自社會各界的壓力的。律師承接這樣的案件時,要慎重考慮未來可能面臨的質疑和批評。

假如律師接到這樣的委托,該怎么做?我認為,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如果不愿意卷入輿論風暴,就拒絕這樣的案件。

第二種選擇,接受委托,少收或免收律師費。

第三種選擇,接受委托,按照正常標準收取律師費。

以上三種選擇,沒有對錯之分,只是不同當事人和律師的自己考量和決定。

但是在第三個選擇中,律師要對案件進行評估分析,向當事人家屬講清楚,案件的結果會是怎樣?可能還是會判死刑的話,要讓當事人家屬有心理準備。所以我一直主張,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前,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要進行風險評估,確保當事人的知情權,這是律師的職業倫理,也是為了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執業糾紛。

如果在充分披露案件的結果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其親屬仍然堅持委托,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只要勤勉盡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執業規范履行職責就行。

當然,從個人的角度來說答網友問:刑事辯護的程序價值和實質價值,我主張對于只有程序價值而沒有實質價值的案件,律師如果接受委托,應該適當少收律師費。

法律服務和其它任何交易一樣,都要遵循一個基本規律,價值越高,則價格也相應越高。在刑事案件中,既有程序價值又有實質價值的辯護,其價值無疑應該高于只有程序價值的辯護。而且,相對于程序價值而已,刑事辯護實質價值的意義要遠遠高于程序價值。在現實的場景中,幾乎所有的當事人都關心的是案件的結果,能不能獲得輕判或免罪。

在具體的案件中,對于實質價值的期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和考量,為律師服務付費的意愿也有高有低,但無論高低,都是當事人和律師的雙向選擇,應當由當事人自己,而不是局外人去評判是否值得。

在刑事辯護中,尤其是只有程序價值的案件中,律師保障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知情權,才是問題的核心,根據律師的專業經驗,向當事人及其親屬如實披露,由其自行決定。委托人能夠接受案件結果,這樣的辯護就有意義,而無需顧慮外界的質疑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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