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離婚訴訟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被告不來無法進行調解。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所以,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來,通常判不離。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若不來,法院會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情況案件的事實做出公正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缺席怎么判,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在法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缺席怎么判,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缺席怎么判,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