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定罪條件證據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證據確實、充分須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證明證據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舉證責任給了申請人一方。刑訴法第56條規定,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一方,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于這一點,申請人一方如果要搜集該方面的證據會比較困難。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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