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糾紛_詐騙糾紛屬于什么案件_被詐騙屬于什么糾紛

今日精選

OCT . 2021

由于詐騙犯罪作案手法通常較為隱蔽,犯罪分子大多數也狡詐善辯、巧舌如簧,因此要直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實是非常困難的。那么如何以客觀事實來推定詐騙類犯罪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呢?

01

什么是“非法占有為目的”?

“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的內容,實踐中詐騙犯罪分子不承認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十分常見,犯罪分子亦常常借用合同等手段假借買賣、借款等形式來行詐騙之實。

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被證實,此類犯罪常常會被當做民事糾紛進行處理,致使受害人血本無歸。因此借助已有的事實證據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進行分析,從而推定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詐騙類犯罪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02

如何以客觀事實推定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通過其客觀表現進行外化和表達,因此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來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切實可行的,這種方法就是刑事推定。

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用現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與待證的推定事實之間存在某種邏輯上的聯系,從而由基礎事實推斷出推定事實為真的證明方法。那么如何以客觀事實推定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

我們認為應該對犯罪嫌疑人事前、事中、事后行為的全面考察,綜合評判做到內心確信。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從使用虛假的手段和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履約能力方面推定。

犯罪分子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會對被害人使用虛假的手段用于“誘騙”被害人,這種虛假的手段往往是構成詐騙類犯罪中的特別犯罪的前提如合同詐騙。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實行行為時自身的經濟狀況及履約能力不足以兌付其虛假承諾,卻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而為的虛假承諾,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關鍵因素,換言之如果實行行為在實施前已經可以在客觀上證明行為人經濟狀況糟糕,根本不具有履約能力的可能卻進行虛假承諾,則可以客觀上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從對財物的處置方式進行判斷。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

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后對財物的處置情況最能直接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司法實踐中詐騙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通常有兩個特征:

① 是處置行為的急迫性和隨意性。行為人通常在取得財物之后立即將財物出賣變現或者將贓款揮霍一空。

② 是處置行為與詐騙的理由的不一致性。行為人取得財物后不會按照向被害人編造的理由處置財物,而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將財物占為己有。從而使其客觀上根本沒有履約或歸還的能力。

這兩個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為人占有財物的真實目的,也是區別于民事欺詐的關鍵。

三、從行為人的事后態度進行判斷。行為人事后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之一。

在絕大部分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取得財物后,會變更手機、逃匿,致使被害人對財物完全失控,這時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為人取得財物后既沒有變更聯系方式也沒有逃匿,而是繼續與被害人保持聯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圖繼續行騙、或者是尋找逃匿的機會,這時面對被害人的索要通常會編造借口,拖延搪塞。

實際上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財物的意愿。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后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系,當然應當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和被害人仍有聯系,但一味推諉、哄騙、拖延致使被害人財物失控的,同樣應當推定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綜上,在司法實踐中對詐騙類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要主觀目的認定和客觀刑事推定綜合判定。在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解并結合客觀證據進行深入研判后做出確信判斷,不能片面的進行認定,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立場,才能使法律推定更加貼近事實真相。

相關法規 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 張明楷.論財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