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情節的規范化探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對拒執罪的處罰分為兩個刑罰量度,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了5種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20年12月29日對《解釋》進行了修正,該解釋又規定了8種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至此,關于拒執罪的認定,從“情節嚴重”的角度考量,共有12種情形,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并沒有加以明確規定,缺乏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相關規范,沒有充分發揮對司法實踐的指引作用。因此,有必要從行為方式和結果損害程度、行為的時間跨度及次數、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標的額、特定情形及特定款項、處置方式的社會影響、兜底的其他情形等方面細化拒執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況,以高效解決拒執罪的認定問題。
一、拒執罪裁判文書的現狀分析
隨著全國各地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專項行動的集中展開,拒執罪的案件數量呈現顯著的上升趨勢。但是在該罪的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根據法定情形確定法定刑區間和裁量基準刑的,在具體量刑上也有諸如判處完全履行后判處緩刑或罰金、部分履行后判處緩刑或罰金等不一樣的量刑結果,存在量刑失衡的現象。情節決定入罪和升格法定刑的法定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出來,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自首、和解、履行義務等從寬量刑情節自由裁量嚴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認定不嚴格,對適用拒執罪所發揮的作用不明顯。
二、拒執罪量刑適用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拒執罪量刑情節、量刑結果、相類似案件的比較等樣本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刑事審判在拒執罪量刑適用中存在下述問題。
(一)程序之難導致量刑“輕重分歧”
追訴程序啟動難,法院移送的標準難以確定,凸顯了法院尷尬的地位。法院在執行裁決中,認為被執行人有拒執罪的嫌疑,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充當控告者身份。法院移送的標準是:拒不履行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而當前沒有明確的立案標準,這就使得移送的標準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導致其與現存的規定有出入,而且現實的可操作性很低。同時,公、檢、法三家對拒執罪犯罪程度的感受與執行尺度不一致,致使司法實踐中出現拒執罪的啟動、標準、時間節點沒有確切認知,出現立案難、查案慢、起訴少的局面。
拒執罪的啟動難、流程慢,需要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多,造成了追究拒執罪的時間節點不一,程序之難導致了拒執罪在啟動后量刑失衡。
(二)量刑規范缺失導致“模糊估堆”
因為是否履行是判斷、量刑被執行人拒執罪的重要依據,目前,對規避執行行為刑罰追責的時間節點存在異議,當前有“訴前說”“生效說”“訴始說”等觀點。“訴前說”認為,認定行為人有無執行能力應從訴訟前開始;“生效說”認為,認定行為人有無執行能力應從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開始審查確認;“訴始說”認為,行為人有無執行能力應從訴訟開始時審查確認。從三種觀點來看,極易導致執行標準不一,達不到對被執行人進行刑罰追責的效果。
(三)情節紛繁復雜導致“量刑困難”
情節類型多,同案多種情節復合發生的情形也很多,導致了法官在拒執罪的量刑情節上失之偏頗。選擇一種合理的量刑方法做到量刑統一、同案同判,在方法的選擇上需要做到方法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即量刑方法適用包括了種種類型,可以無一例外地適用,這是起碼的要求。在量刑基本方法不明確的前提下,尋求一種基本方法適用刑法分則所有犯罪類型顯然是無法滿足犯罪類型化的要求,同樣拒執罪類型的多樣化就決定了拒執罪在量刑上的選擇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層次的。
三、拒執罪量刑規范化的構建嘗試
拒執罪的量刑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有必要對拒執罪的量刑規范即“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進行分析,借助動態體系論對二者進行區別并進行運用,以使拒執罪量刑均衡。
首先,在拒執罪中量刑情節的判斷中,單一要素考量并不足以證成其量刑情節的因素。
其次,還原可能被法律類型化遮蔽的價值。類型化是法律應對復雜社會生活的必要手段,通過對社會生活事實的剪裁,賦予某一類型事實以某種法律效果,即“要件—效果”的傳統法律規范模式。在拒執罪量刑情節的判斷中,簡單的邏輯判斷并不能得出妥當的結論。造成這一評價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情節對于法律效果的說明不具有當然合理性,在諸多場合,價值衡量才是法律判斷的主要方法。
最后,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需要。在拒執罪量刑實踐中已運用了多種要素的考量,舍棄了單一要件的方式。這其中許多要素的考量不僅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在類似案件中不但應當予以重視,還應當上升為具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例。
無論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只要規范準確適用了拒執罪的量刑情節,特別是“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會從法律效果或者說社會評價上更能對執行產生震懾效果。拒執罪“情節嚴重”的細化及“情節特別嚴重”的規范,對司法實踐都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目前,因有地區差異,出臺完整的規范標準的時機還未成熟,具體的情形認定、入罪及量刑標準還有待考量。但是,綜合評析前述探討內容,對立法修訂或是出臺相應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仍然有所裨益。筆者期望,通過對拒執罪定罪量刑進行詳盡的詮釋,統一規范標準,指導裁判實踐,高效解決拒執犯罪問題,不斷兌現勝訴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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