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的教義學轉向
刑法教義學是當代中國刑法理論發展的方向。近年來,刑法教義學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遭遇了一些質疑。例如,提倡法教義學是不是照搬外國理論,不重視中國問題?教義學是否意味著教條主義,不注重實踐?等等。這些疑問,有些是基于對法教義學的誤解,有些是對刑法學發展的國情存在認知隔膜。澄清這些疑問,還刑法教義學以清晰面貌,對理論和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法教義學知識的本土性
法教義學這個說法,至少包括方法和知識兩重含義。通常所說的法教義學知識,是指運用教義學的方法創造出來的理論和概念。目前國內刑法理論中的大多數概念,基本上都原產于德日,是德日刑法學者運用法教義學的方法,在德日刑法語境下創造的產品,它們漂洋過海被學者運送到國內,直接或者經過一些局部改裝后投入使用。
對于這部分可稱之為“法教義學產品”的理論,需要仔細考察的是,它們在德日原產地出生和適用的語境,是否與中國刑法的語境大致相當。換言之,外來的教義學概念是否與中國刑法語境相契合,它們之間的兼容性,需要認真對待而不能想當然地忽略。
如果存在不兼容的情形,自不能盲目地使用,更不宜削足適履。這就是法教義學知識的國界性。每一位研究者都應當審慎思考,這些從域外傳入的知識,是否與國內刑法語境相契合。各國案例往往包含了特定社會的生活細節和背景,在作為論證資源時必須格外小心。這不僅僅是影響到學者學術創造的熱情和自尊心,而且有可能會帶來反教義學的后果。
法教義學的核心要義是對現行法的尊重。解釋論就是在本國現行法劃定的法秩序框架內展開研究和實踐。那些無視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將以他國法條為前提的教義學知識直接適用于本國法條的做法,實際上是“以教義學之名行反教義學之事”。
相反,如果不存在兼容性障礙——特別是刑法總論中的犯罪論部分,以及刑法分論中的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等核心刑法領域,往往是各國刑法有類似規定和共同問題——那么,無論是哪一國的理論,只要能夠更好、更有說服力地回答和解決中國刑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就應當大膽地使用。概言之,是否采納理論的標準,是理論的說服力和實際效用,而不應當是理論發明者的國籍。
法教義學方法的普適性
與法教義學知識不同,法教義學方法不存在國界的問題。它是一種基于人所共有的普遍理性能力的邏輯方法,因而無所謂德國或中國的方法之說。
法教義學方法首先包括法律解釋方法。處在所要解決的問題點上,如果存在相應的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則以該法條為對象,通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以及目的解釋等方法,使其適用于具體問題。其次是體系化的方法。如果所處問題點上沒有明確法條可直接適用,則通過與其他法條之間構建邏輯關聯,形成有約束力和說服力的理論規則,使得該理論規則與實定法渾然一體,再將該規則適用于具體問題。
顯然,就這種構建邏輯關聯,與法條形成共生關系的方法而言,并不存在所謂中國方法或德國方法的地方性知識。只不過,經過上百年的學術傳承和邏輯試錯,德國刑法學者在教義學方法上運用得更加嫻熟、精湛和復雜,由此創造出來的教義學產品,也更加成熟,具有強大的解釋力。
相比之下,中國刑法學在這方面起步較晚,因此不僅要直接引進那些可以無語境障礙地解決中國問題的教義學知識,而且還要虛心涵泳,體味國外學者是如何創造出那些教義學知識,如何在教義學方法上“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從而逐漸掌握這套方法,最終在國外的教義學知識因語境障礙而無法適用或知識匱乏的地方,創造出圍繞著中國刑法規定構建起來的新的教義學產品。
正視刑法學發展的“國情”
有人擔憂,目前中國刑法理論圍繞著刑法條文展開了過分精細的解釋,追求體系化卻脫離了實踐,這種所謂的法教義學會導致刑法學研究走向封閉和僵化。這個觀點,脫離了中國刑法理論研究的歷史和現狀,對刑法學發展的內在困境缺乏深切同情和理解。
當代中國刑法學是1979年之后在一片廢墟上重建,迄今為止,真正的發展也不過三十多年。1979年舊刑法頒布之后,刑法理論一直停留在較為淺顯的注釋法學的層次上。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學界的主要精力又投入到立法論中。即使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之后,由于慣性,刑法理論仍然沒有出現大幅度的質的提升,始終徘徊在較低的學術層次上。在全國范圍內來看,整個刑法學界的學術研究的教義學化程度較低,而且立法論與解釋論相混淆、超規范與反邏輯的非教義學化情形也屢見不鮮。不進入這一歷史現場,就無法對變革刑法理論的強烈驅動有真切的理解和同情。
直到晚近十余年來,隨著學術開放,德日刑法知識涌入,刑法學的體系化水平和精細化程度才發生了顯著改善,同時也能夠對一些疑難案件給出有說服力的解決方案。但是,整體上仍然是處在起步階段,一個邏輯自洽、概念分明的刑法學體系,尚在不斷地構建和改進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依靠“理論外援”。與德日等國的刑法教義學程度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而距離批評者所說的“過分精細的解釋”以及“走向封閉僵化”的場景,更有相當遙遠的距離。
既然如此,為什么還會出現這種不接地氣的批評呢?原因之一可能是部分批評者對于“刑法學的國情”有些隔膜,對部門法的整體研究狀況存在基本的誤判。穿越時空錯位思考,把法教義學剛剛起步的中國刑法學,錯誤地想象成法教義學已經相當發達以至于需要糾弊的德日刑法學,于是,那些針對德日法教義學過度化的各種反思,也被移植過來,簡單地套用在法教義學化尚且遠遠不足的中國刑法學身上。打個比喻,這就相當于是把對一個過度社會化甚至成熟到油膩的中年人的批評,用來指責一個尚未成年的、缺乏足夠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的青澀少年。此外,部分批評者尚未能跳出自己上學時接觸到的那種較為淺顯的教科書層次的窠臼,面對晚近十余年來刑法教義學的飛速發展,會感到非常不適,反過來認為是刑法理論走上了曲高和寡、自我封閉的邪路。
法教義學應兼顧體系與實踐
法教義學方法的充分運用,最終引向的必然是一個高度體系化的刑法理論。體系化對于法治國的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就像人們批評的“概念的自我繁殖”,在極端情況下,也可能會自我膨脹地走向為實踐服務的反面,即讓實踐服從于體系安排,即使根據體系得出的結論明顯有悖于事理。在這種時刻,體系顯示出一種自身即為目的的自我證明,為此,甚至會不惜出現對法律材料的扭曲。通過體系性的推導關系來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有時候會讓個案中的正義性,為了服從體系本身的邏輯自洽也不得不被犧牲掉了。還有些時候,體系性的方法在簡化問題解決思路的同時,也減少了問題解決的可能性。離開了體系的觀點,就如同失去了依賴成性的手杖而不知如何走路。
對體系化的反思,主要是出現在刑法教義學理論高度甚至過度體系化的德國刑法學中。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可能也是未來中國刑法學發展到高級階段之后,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梁根林在討論責任主義原則時指出,如果將“刑法視為與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或者國家治理的客觀需要無涉的自給自足的規范體系,沉湎于由古典犯罪階層體系所發展起來的體系性、邏輯性思考,雖然其合體系性與合教義性的邏輯演繹結論可能無懈可擊,但這種唯美主義的體系性思考,無視刑法生活于其中的現實世界解決問題的客觀需要”,可能反而會使得理論喪失生命力,因缺乏實踐解釋力而被不恰當地否定。
因此,在研究視野上,不能排他性地陷入到一種“體系拜物教”,要讓法教義學的發展不至于盲目地飛行,這就需要在注重理論的精細化、體系化和自洽性的同時,保持與社會生活的溝通,重視刑法的社會任務的實現。
法教義學不是純粹抽象的書齋產品,而是有著強烈的實踐品格。與法哲學、法史學和比較法學的研究不同,法教義學圍繞著現行實定法展開和構建,它誕生的使命就是增進對法律的理解,指導司法實踐。“如果應遵守法官受法律規則的約束,那也必須為法官提供法律以外的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則。法律教義學的任務是準備這種法律規則。”法學與司法之間的深入對話,只有以闡釋性的法教義學為基礎才為可能,法教義學為所有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有關的論證模型。
任何教義學上的概念和規則,如果不能落在一個個具體的判例中顯示出其效果,不能依附于一個個具體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續,就不可能有長久的生命力。而且,形成教義的營養資源往往就是來自于司法實踐,并由此進一步指導司法實踐。“判例的一大意義在于漸進地、穩妥地、有理由地、有說服力地演進法律,為法教義學體系輸入新問題和新素材”。從刑法教義學理論的發展軌跡來看,很多關鍵概念和重大理論的發明和出現,常常是從一些判例中引導出來的。刑法學者從判例中尋找靈感,構建理論,反過來這些理論規則又推動新的判例的發展。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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