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適用的對其刑罰緩期執行的一種措施。按法律規定暫不執行刑罰,給予一定的考驗期,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犯罪人接受考驗的刑罰宣告制度。簡單來說,就跟學生違紀處罰留校查看的性質差不多,只要這段時間內表現好,沒有犯錯,事情就過去了,但是違紀的情況卻會一直在檔案里。

緩刑期間如果嫖娼被拘留,會不會直接收監?

不一定,只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才會收監。《刑法》第77條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嫖娼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屬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如果有關機關認為屬于“情節嚴重”,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嫖娼一般怎么認定情節嚴重與否?

雖然《刑法》中并沒有將嫖娼入刑,即沒有嫖娼的相關罪名,這并不代表嫖娼是合法的!賣淫嫖娼是一種違背道德,有傷社會風化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條例,當事人需要接受行政處罰。

賣淫嫖娼情節較重的情形:

(1)被查獲后拒不悔改、態度惡劣的;

(2)違法當事人已經發生性行為的;

(3)長期或多次賣淫嫖娼的(無論是否完成錢財支付,視為賣淫嫖娼既遂);

(4)曾因賣淫嫖娼被處罰又再犯的;

(5)多人聚集進行賣淫嫖娼的;

(6)患有傳染性疾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

注意:

如果被嫖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那么可能會涉嫌強奸罪!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如果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可能涉嫌聚眾淫亂罪,這些看似是賣淫嫖娼行為,都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賣淫嫖娼情節較輕的情形:

(1)已經談妥價格但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且認錯態度好的,主動交代違法事實,表示認錯認罰;

(3)通過口淫、手淫等變方式相進行賣淫嫖娼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嫖娼被抓后,如果情節很輕微,公安機關可以處以罰款、批評教育。但對經常嫖娼或其他比較嚴重的情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嫖娼人員可以處以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罰款。

嫖娼屬于違法行為,在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拘留: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歲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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