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自什么時候設立(動產抵押權什么時候成立)
抵押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非常常見,作為抵押人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要與作為債權人的抵押權人簽訂一個書面的抵押合同,就抵押財產相關事宜進行明確的約定,這樣就在確定的抵押物上設立了抵押權,當出現了約定的情形后,抵押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和你說一說“抵押權從什么時間設立?”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抵押權的設立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這些法律規定確定種類的抵押物,抵押權從抵押登記時設立。
—–這些抵押物屬于不動產,或者屬于正處于建造期內的參照不動產方式管理的動產。登記管理是它們的共性,因此,抵押權的設立也從抵押登記時起算。
2、以動產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權從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一般的動產,就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抵押權。對于只成立、尚未生效的抵押合同,需要等到抵押合同生效才行。
《國杰律師說》認為,抵押權的設立,是一個對于抵押權來說非常重要的概念。對于抵押權人來說,就是一個與抵押相關的各種權利可以主張的起點。畢竟對于一般人來說,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這兩個概念有較大的差異,要設立抵押權的想法到真正設立抵押權,也有一個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也許抵押權人的權益就會通過一個個一般人意想不到的環節悄悄溜走。法律就是一個嚴謹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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