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員工離職是人才流動的一種常見行為,但其中也不乏一些被用人單位開除的情況。這都是企業人力資源配置與調整的手段,那么喪失勞動能力能否解除勞務合同?

一、喪失勞動能力能否解除勞務合同

員工因病無法繼續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無法繼續工作可解除勞務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等補貼,一至四級應退出崗位,予以退休待遇。

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員工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不可以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應首先同公司溝通,明確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經過與公司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則公司應根據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他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因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因此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杜某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