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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于涉及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一經浮出水面,便會成為眾人的焦點。對于故意引導刑事司法走入誤區的行為,刑法專門設置了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包庇罪等犯罪進行規制。然而,對于民事審判中濫用虛假證據的行為,僅對司法人員設置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卻沒有任何規制當事人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對此,有人戲稱某些民事訴訟為“說謊者的樂園”。《刑法修正案(九)》對此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以其第三十五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p>

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將本罪的罪名確定為“虛假訴訟罪”。刑事罪名的總結需要符合法定性、概括性和科學性,以“虛假”表明民事訴訟標的并不真實,“訴訟”也可表明構成本罪者需要居于原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完全掌握有主動發起訴訟的權利?!疤摷僭V訟罪”的罪名概括結論,已經達到了法定性、概括性和科學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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