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刑事案底幾年可以撤銷(輕微刑事案底幾年可以查到)
很多人在做一件事情的時候都習慣性地不會想后果,有時候就覺得這是個人的事情,覺得自己無論怎樣禍害的都只有自己,可他卻不明白什么叫作“牽一發而動全身”,有時候一個人覺得的私事,卻恰恰是他最親近人的一個絆腳石。比如說,判刑之后留下的刑事案底。
根據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一般的刑事案底只要留下了基本就是無法消除的,這就相當于一個一張白紙上顯眼的污漬,要想除掉這個污漬,除非將這張紙直接揉碎重造。
而這個案底對于出獄之后的服刑人員究竟有什么影響呢?服刑人員留有案底對其家人究竟有沒有影響?在哪些方面有影響?
案例:
在安徽合肥,一名男子因為醉駕被警方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就算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也終身不可以駕駛營運機動車。
這就意味著這名男子,極大可能是要留下刑事案底的,而在聽到自己要留案底之后,該名男子直接在現場哭了起來,因為今天他才得知自己的女兒考上了大學,而她最終的目標就是想要當一名公務員,男子知道直系親屬刑事案底的重要性,因此覺得是自己擋住了自己女兒的前途,因此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女兒。
一些網友在看見了此條報道之后,甚至還發表評論,稱其女兒的夢想剛開始就被自己的父親無情擊碎了,那么父母的刑事案底真的有這么嚴重嗎?且看下面的分析。
分析:
首先我們來談一談對于服刑人員本身的影響:
第一、在法律中有一個累犯的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二節中就有明確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而針對于特別累犯,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他再犯就算做累犯。對于累犯再次審判時,會從重判罰。有無案底就是判定是否為累犯的一個重要條件。
第二、能夠從事行業的限制: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姓氏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法官、檢察官、公務員、人民陪審員等職位,除此之外,在其余的一些資格證書的審核中也會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在《律師法》中就寫明了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當然在一些當兵、當警察的途徑上,也是受到明顯限制的。
第三、社會的歧視
除了法律上對留有案底人員的一些限制以外,在一些企業單位的內部規定對于留有案底的人員都會有著更高的門檻,這也是導致一些出獄人員長久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原因之一,周圍人的質疑和議論,對未來的一片迷茫,甚至有人因為找不到收入而選擇再犯。
由此我們可見,一次犯案可能只是一時沖動或者放縱一時的欲念,留下的可能是一生的痛苦,除了給自己的前途挖了一個坑以外,極有可能也是給自己的親屬留下了一顆絆腳石。
在家屬方面影響最大的就是服刑人員的直系親屬,其中包括,服刑人員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影響最大的應該就是服刑人員的子女,他們本應該有著更廣闊的的前景,卻因為父母的過錯,而斷掉了本來暢通的一些途經。
凡是需要政審的一些行業,都是服刑人員子女的一道大坎。
根據相關公務員考試規定,配偶、直系親屬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如果因為參與犯罪活動,且被判刑或勞動教養情況的。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情況的。在政審這一環節是極其危險的,當然,對于這一標準也不是所有公務員崗位都一樣,對于報考政法機關的考生來講,政審一般比其它崗位要嚴格得多。
除此之外,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都不得報考人民警察,連報考的機會都沒有,又何談其他?
在有關征兵的規定中,也有提到相關的規定,對于請親屬犯罪,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不得征集服現役。當然這個點,只要是本人沒有包庇報復行為,一般對于征兵的影響并不大,可當兵也需要政審,在這一環節,親屬犯罪依舊是一道難關。
因此在父母的案底對于子女來說確實是有一定影響的,但是影響也是有限的,如果其不報考政法機關的崗位,且其自身足夠優秀,其要當公務員的夢想還是有可能實現的,不過確實比其他人多了一些危險性。
該案例實際上就是在告訴無論是有孩子還是沒孩子打算將來要孩子的各位,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學會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是為了自己,也要為了自己以后的兒女著想,不要讓自己的一時沖動擋了孩子以后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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