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李,16周歲,因犯詐騙罪于2023年6月23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考驗期限為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在社區矯正期間,小李本應珍惜機會,遵守法律法規,然而其在離矯正期滿僅有六個月的時候,伙同他人入戶盜竊人民幣480元。因小李系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等待小李的將是前罪和后罪的數罪并罰。

做法目的

宜章縣人民檢察院以此案為契機,深入貫徹全國檢察機關“檢愛同行、共護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專項行動精神,近日開展了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針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警示教育活動,爭取起到“懲處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提高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質量,避免脫管、漏管現象發生,進一步增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和服從管理的意識,預防、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檢察官說法

緩刑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發現漏罪,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是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仍需要有一定的管束和考察,使其深刻認識所犯罪行,痛改前非,以達到緩刑目的。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社區矯正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珍惜機會,再次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管規定,將會被撤銷緩刑,再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