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法第六十條規定)
建筑法61條司法解釋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詳細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分兩步:
一、建筑管理驗收
1、建設單位在工程主體完工后,編寫專題報告。
2、市規劃局申請建筑管理驗收。
3、市規劃局現場踏勘。
4、現場驗線。
5、符合要求。
6、發出“建筑管理合格證”。
二、建筑工程驗收
1、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編寫竣工驗收總結。
2、整理好施工記錄等技術資料。
3、向所在地安全質量監督站申請驗收,同時告知集團公司投資發展部。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建筑法》對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么規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模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建筑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怎么辦?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于“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是否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也就是說,無論建設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只要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都應當承擔責任。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整個建筑物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承受各種荷載,必須確保其質量合格,否則,將對人身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民用建筑分為4類,其中普通類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特別重要的建筑使用年限是100年。因此,承包人在以上建筑中在對應年限上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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