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宣判,她到底犯了什么罪?為何至今拒不認罪?

勞榮枝案二審宣判,從判決書上看勞榮枝犯綁架罪、盜竊罪、非法入室搶劫罪、故意傷人罪,故意殺人罪等等,正是因為勞榮枝犯下多宗罪,法庭最終決定數罪一起量刑合并判處死刑!

勞榮枝對于判決書當中的所有罪名都認,但她對于故意殺人罪這一條拒不認罪,她認為她從未殺害他人,一切都是法子英做的,她不應該被從重量刑!勞榮枝拒不認罪,在我看來主要是因為法子英已經被執行死刑,在勞榮枝的意識里只要法子英伏法,便會死無對證,她便可以自圓其說,進行辯解!只可惜勞榮枝錯了,即便是法子英已經伏法,檢方已經收集到了大量的物證和人證,這些足以證明她參與到了殺人案當中,并且協助法子英殺人!如此,勞榮枝作為共犯,想要避開故意殺人罪,不可能!檢方大量的證據已經形成了閉環證據鏈,在大量證據面前,勞榮枝的一切狡辯都是徒勞的,都是蒼白的!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維持原判,一切都塵埃落定,即便勞榮枝申訴,此案也不會有另外的可能!

不懂法

顯而易見,勞榮枝是不懂法的,正是因為不懂法,她才會根深蒂固地認為她沒有拿起刀去砍殺被害者就是沒有殺人!在司法解釋當中,只要給殺人犯提供了協助,提供了便利都會被視為共犯,只要性質惡劣,就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勞榮枝即便是沒有持刀殺人,她也是共犯,作為共犯自然涉嫌故意殺人!

倒計時

不管勞榮枝再辯解,二審已經結束,結果已經出爐!勞榮枝要申訴,但從時間來看,她想履行完申訴程序再無可能!畢竟,她的死刑核準已經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

勞榮枝案二審宣判,二十多年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勞榮枝犯了什么罪被判死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拓展資料:被告人勞榮枝的犯罪行為非常嚴重,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采取暴力和脅迫的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應該按全部的罪行處罰。盡管她有坦白罪行的行為,但是不足以從輕處罰。

勞榮枝在福建省廈門市被逮捕;2023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案提起公訴,并交給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2023年12月21日以及22日的開庭審理中,勞榮枝當庭翻供,表示自己沒有和法子英合謀,并且殺人也不是自己的本意,自己是被法子英脅迫的,是受害者,而且還否認了部分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認為,勞榮枝當庭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22日17點36分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將另行擇期宣判。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勞榮枝案件犯什么罪

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