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無限連帶責任的特點:

1、無限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無限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3、無限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