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原則的內容是什么?(什么叫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予以支配。主要包括5個方面:
1、和辯論權一樣,處分權只有當事人才可以享有。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都無權行使。代理人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行為,但代理人的權利都來自于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的授權。
2、處分的內容包括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而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就是實體權利。實體性權利是最終影響到權利人實際利害關系的權利,程序性權利是確保實體性權利最終歸屬的權利。比如起訴的權利,上訴的權利,放棄聘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如果你覺得放棄這些權利也能保證你的利益不受損害,那這些就是程序上具有意義。比如你承認傷害了別人、放棄了被告的賠償、本來訴訟請求是賠償1萬你卻變更為賠償1千,那就是對你的實體權利具有影響。
3、訴訟的全過程都貫穿著處分原則。這里說的訴訟是廣義的訴訟,包含了審判和執行階段,上面提到你是否上訴、是否起訴,還有你是否接受調解、勝訴以后是否申請強制執行等等,都體現了處分原則。
4、值得一提的是:處分和審判是不一樣的,也是有關系的。比如張三李四的合同糾紛中,張三訴李四賠償一萬塊,判決就不能讓李四賠一萬零一塊,也就是判決內容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法官不能說張三你不是要求賠償一萬塊嗎?我再多判李四賠你一輛車吧,這肯定不行,法官很危險。
5、上一條說判決內容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那如果是調解的呢?我們知道,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有好多種,其中就包括了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比如張三李四訴婚后財產分割,其他的沒在訴訟請求中,法院經過調解達成協議,但男方說要加一條允許探望孩子,這就超出了訴求,原來的訴求是分割財產就好了, 現在要求還要探望孩子,法院可以準許。當然了,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探望孩子是必須允許的,除非男方不適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6、上面也說了,處分權對審判權是有制約的,表現在判決內容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那還有一種情況,雖然你有處分權,但也不能亂處分,或者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官司都打到執行階段了你說要撤訴,那法院不是前面的工作都白干了?所以處分權是相對的,審判權對處分權有約束。
7、以上可以看出,法院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做出裁判的,是違反了處分原則;而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情作為裁判的依據,是違反了辯論原則。上面的判賠一萬搭輛車是超出了訴求請求的。張三李四訴離婚,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張三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離婚,不止判決離婚,還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一并作出判決。在這個例子中,訴訟請求只有離婚,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而二審法院不僅判了離婚,還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也作出判決,顯然是違反了處分原則;二審法院對相關財產狀況和子女生活狀況的事實沒有認定就下了判決,而張三李四只是對婚姻關系事實進行了主張,二審法院還違反了辯論原則;本案中離婚請求經過了兩審,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只經過了二審法院這一級的審理,違反了兩審終審制度。
同樣,王五欠趙六十萬,趙六起訴王五還錢,王五沒錢請求以車代償并與趙六達成協議,法院調解但多嘴說王五你的車發動機有故障,經常壞路上,這樣的車不值十萬,還是再多賠趙六兩萬塊吧。很明顯法院以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了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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