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定33條內容是什么(證據規定33條內容是指)
第三十三條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趙律師瞎扯《道德經》經典名句之十: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這是十七章的全文,意思是說:最好的統治者,人民并不知道他的存在;其次的統治者,人民親近他并且稱贊他;再次的統治者,人民畏懼他;更次的統治者,人民輕蔑他。統治者威信不足,人民才不相信他。圣人施道,悠閑自在,少發號施令,事情辦成功了,老百姓說“我們本來就是這樣的。”
其實就應了現在最流行的一句話‘不折騰’。老子奉行為而為。這里的無為當然不是不作為或者無政府主義,而是對社會大眾的生存和發展不干預、不戕害、不強迫,而是如水一樣,利萬物而不爭。這樣的統治者威信就有了,人民也相信他了,社會功業成就時,百姓感覺本來就該如此。始終圍繞八十一章那一句‘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為而不爭。’
OK,繼續解讀法條。
這一條是新增條文,很有針對性,增加得很好。司法實踐中,法官由于專業知識限制,很依賴鑒定意見。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就是鑒定亂象時有發生。鑒定的客觀和公正一但出現問題,危害極大,而當事人也是非專業人員,如果這一環出現問題,對當事人的利益傷害是致命的。由于絕大多數鑒定機構自負盈虧,這導致個別鑒定機構逐利性越來越強,盲目追求案件數量,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范、鑒定程序不規范、違規收費、超范圍執業等等不同程度存在。當事人對此的投訴較多。我知道的某律所,開始每個月送給鑒定機構一兩單鑒定業務,鑒定機構根本不搭眼,正常排隊。后來這個所牛勁大發,月鑒定單量劇增至四五十單,儼然成了鑒定機構財神爺,鑒定機構很快就一路綠燈伺候了,貴賓級待遇,優先鑒定,能就高就高里鑒定(當然,也不能逾越法度)。所以,鑒定機構的盈利模式造成其可能因利而影響鑒定的質量是存在邏輯關聯的,如果在加上極個別的非法勾結,就會出現更嚴重的問題。另外,鑒定水準的參差不齊,也會影響到鑒定意見的專業質量。其實在《司法鑒定》第十二條 ‘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也做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實際操作怎么來?我們需要接地氣的直接規定,解決方案來了。
1、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
有些措施,能夠約束君子,不能約束小人,但是有總比沒有好。特別是對鑒定人在君子和小人之間搖擺的時候,還是很有作用。我們說不要指望一個規定把所有的違法行為杜絕完,做不到的。但是,我們首要的是能杜絕大多數,也得先解決大多數的事情。所以,律師認為,這個承諾書是有作用的。
2、承諾書的三大大承諾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1)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有了這個保證,鑒定人就會從這三個方面要求自己。其他人也會從這三個方面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予以判斷。
(2)保證出庭作證
非常好的要求,鑒定人不是神仙,也會受一些因素的影響,出現錯誤的鑒定意見。出庭作證,一方面接受法庭的詢問,一方面回應有關方的質疑或疑惑,能很好的保證法院的判案質量。
(3)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這一點不寫,也可以追究鑒定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寫在承諾書里就進一步提醒了鑒定人所要擔負的責任,有利于鑒定人提升守法度和敬業度。
當然,趙律師要是鑒定人的法律顧問的話,肯定還是要寫一些但書。如本鑒定機構不對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做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鑒定材料等行為導致的鑒定意見不準確承擔責任。當然,可能還會有一些免責的書面內容,給了顧問費我繼續奉獻。
3、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法律后果
(1)退費,理所當然。但是,我在想,要是申請人與鑒定機構不正當利益關系,造成鑒定人故意虛假鑒定,顯然這個鑒定是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這時也是退費嗎?做了壞事,還可以得到利益!哈哈,是不是立法有點漏洞,趙律師認為,這種情況應當收繳鑒定費。給申請人退個鏟鏟。各位,你們說呢?
(2)根據情節按照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處理。這一條是什么,大家再復習一遍。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我仔細對比了一下,總感覺到不那么契合。大家說哪一項鑒定人夠得上?
至于說,本條鑒定人虛假鑒定,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本條沒有規定,趙律師認為不規定不等于不能夠要求鑒定人賠償,只要符合侵權要件的,我認為還是可以的。
從這一條趙律師還有個預感,估計今后的鑒定費要增加不少了,他們也有理由了,責任大了,風險大了,成本大了(要出庭作證),所以,對不起當事人,費用也該增了。預測是否靈驗,大家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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