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標準如何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明確規定了,非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未休年休假或休滿年休假天數的的,用人單位有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并且明確了支付期限與支付標準。需要提示的是,規定中“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需要額外向職工支付其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不是其日工資收入的300%。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折算中月計薪天數標準的依據是《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折算中月工資收入界定,執行本規定,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實操上,用人單位工資結構的事項設置應當明確,加班費一項的設置十分重要,有利于在加班費爭議或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計算標準爭議中,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舉證責任。
【關注焦點: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就是額外支付200%。】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孫雁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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