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怎么離婚?
自古以來,各國均有人員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我國,對下落不明的人,只要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下落不明的人為失蹤人。
那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呢?
答案只有一個,并且是肯定的,那就是只能起訴離婚。
起訴時向法院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起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法院針對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基本上是按下列程序處理。
(1)原告準備起訴所必須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書寫離婚起訴書并到法院申請立案;
(2)法院立案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一方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告知其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什么時間到什么地點參加庭審活動;
(3)法院在確定的開庭時間,通過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并公告送達判決書。對未經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如果原告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能不會判決準予離婚;對于已經經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在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法院宣告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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